newhello 發表於 2021-5-26 04:30:23

[立場新聞]_獨自一人被控違限聚令_「霸氣哥」脫罪

獨自一人被控違限聚令 「霸氣哥」脫罪 
官:獨自一人又如何聚集呢?
2021/05/24
[立場新聞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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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民去年 5 月 1 日號召到沙田新城市廣場「和你 Sing」,「霸氣哥」曾建峯稱從電視直播看到防暴警高調進入商場執法,質疑警方做法,遂獨自一人到場質詢警員,終被票控違反限聚令。他今(24日)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,裁判官彭亮廷指,控方錯誤理解限聚令條文及援引錯誤控罪,指構成聚集的先決條件是「兩人走在一起」,反問被告案發時「獨自一人又如何聚集呢?」裁判官續指,控方只著重意圖非行為是荒謬做法,「從來沒有一項控罪是只有意圖或動機而沒有行為,否則連思想都會犯罪?」惟裁判官強調,被告今次只是技術性脫罪,若被控其他罪行,相信已被定罪。


裁判官彭亮廷裁決時指,片段顯示被告高舉右手、在右耳及太陽穴位置不停揮動,並在說話,但無法知道被告在說甚麼;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在庭上亦供稱聽不清楚被告在叫喊甚麼,相信是政治口號,但現場嘈吵難以肯定。


裁判官續指,被告當時並無手持咪高峰及大聲公,亦沒有高舉標語及旗幟,「難以單憑警員略帶不肯定的證供而妄下判斷,指被告是在商場 4 樓帶領聚集人士唱歌及叫喊口號。裁判官又說,控方無法證明在 4 樓聚集的人士有共同目的,而即使有共同目的,控方亦錯誤理解限聚令條文及援引錯誤控罪。


引台灣辭典解釋「聚集」 官:千萬不要過份解讀 只考慮學術研究


裁判官說,限聚令條例下的「受禁群組聚集」所指為「多於 4 人的聚集」,但法例並無解釋「聚集」的意思。裁判官指參考了《牛津辭典》、《台灣教育部國語教育辭典》及《台灣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,「聚集」意指「集合、集結在一起」,續強調「千萬不要過份解讀本席參考台灣辭典而非內地的辭典」,解釋是從中文學術研究角度來看,台灣辭典對中文詞彙的理解較為深入、詳盡。


裁判官又說,構成聚集的先決條件是「兩人走在一起」,反問「獨自一人又如何聚集呢?」


官:沒有控罪只有意圖沒有行為 「否則連思想都會犯罪」


裁判官又說,控方陳詞忽略每項控罪應有行為元素的原則,「從來沒有一項控罪是只有意圖或動機而沒有行為,否則連思想都會犯罪?」裁判官續指,控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在商埸出現的原因,但限聚令屬規管性控罪,意圖或動機通通無關,只有行為是有關,強調被告獨自一人出現於事發地點並沒有罪責;控方只著重動機非行為,是犯上法律上的錯誤。


批控方「共同目的」之說 官:莫非商場同時只能批准 4 人進入?


裁判官又說,若控方只著重動機的做法成立,平日出現在商場購物的人,其共同目的也是購物,「即使 A、B、C、D、E 分別在不同樓層購物,根據控方說法,豈不是他們都違反限聚令?是否所有在商場內購物的人都違反限聚令?」


裁判官續指,「莫非整個商場在同一時間內只能批准 4 人進入商場?這是荒謬的做法。」


裁判官又提到,條例賦予警方權力驅散距離少於 1.5 米的聚集人群,但被告行為並非構成參與受禁群組聚集罪行,而控方亦從未指稱被告組織人群聚集,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牽頭叫喊口號及唱歌。裁判官續指,立法目的是為了抗疫,不明白警方為何用有關法例檢控被告,而律政司又為何堅持以這控罪起訴被告。


裁判官說,被告亦承認自己到場是為了質問警方的執法行動,控方案情應更切題或考慮更合適的控罪,例如在公眾地方擾亂行為或阻差辦公等。裁判官強調只是以事論事,並不是偏袒辯方或控方,只是出於證據層面考慮,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。


官拒批訟費申請 指被告僅技術性脫罪


辯方提出訟費申請,指被告並無作出行為自招嫌疑;控方反駁指被告明知當時商場有示威仍前往,並承認目的是為了質問警方,並對人群及警員喧嘩,已構成自招嫌疑。裁判官終拒批有關申請,並強調這次被告只是技術性脫罪,若被控其他罪行,相信已被定罪。


曾建峯被控於2020年5月1日,在新城市廣場一期3樓中庭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;控方在審訊期間指被告雖身旁無人,但指指點點惹他人聚集與附和已屬犯罪。裁判官彭亮廷質疑,現時並非指控被告擾亂公眾秩序,應着重其行為而非意圖,否則「成個商場(嘅人)都聚集」。


案件編號:STFS5/2020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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